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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拟规定:商品房不节能 可要求退房赔偿

    点击:次   2019-12-02 10:04

    1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采用立体绿化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昨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月10日之前,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强化社会各方主体的责任、保障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建筑业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而利用效率低、建筑施工污染程度高、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需要根据新要求和实际,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机制,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解决建筑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修订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城镇新区应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城镇新区新建民用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降低设计标准。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时,应会同本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建设等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绿色建材需由主管部门认定

    《意见稿》提出,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绿色建材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绿色建材的生产者可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绿色建材宣传、销售和使用。

    省、设区的市应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具备太阳能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地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励采用立体绿化等技术

    鼓励采用立体绿化、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可按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审查的资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筑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新建建筑项目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方案不含建筑节能内容最多罚30万元

    设计单位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